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录

发布者:信息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3-06-01浏览次数:408

就业篇

一、社会保险补贴

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,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,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(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),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。

——文件来源:《关于印发<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合财社[2017]384号


二、就业见习补贴

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-24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,见习期限为3-12个月。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,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(其中: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),支持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补助。

——文件来源:《关于印发<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合财社[2017]384号


三、求职创业补贴

对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、贫困残疾人家庭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、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毕业生(包括2020届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),按1500元/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。

——文件来源:《关于印发<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合财社[2017]384号


四、一次性就业补贴

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,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,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。

——文件来源:《关于转发<省人社厅、财政厅<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>的通知》合人社秘[2018]537号


五、租房补贴

新来我市就业且在肥无自有住房的,可分别按不高于90平方米、70平方米和50平方米标准,免费租住国有租赁公司房源3年;自行租住的,3年内可分别按每年3.6万、2万元和1.5万元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。

——文件来源:《合肥市高校毕业生政策清单》

 

创业篇

一、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

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,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,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,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%(最高不超过1万元),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费。

——文件来源:《关于印发<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合财社[2017]384号


二、创业项目扶持资助

每年评选100个左右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,经评审,按创业项目给予3万元、5万元、10万元的资助。资助对象为高校在校生(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、预备技师班在校生)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(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、预备技师班在校生)在合肥市范围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。

——文件来源:《关于印发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扶持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》合人社秘[2018]368号


三、一次性创业补贴

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、就业困难人员、返乡农民工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,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。

——文件来源:《关于转发<省人社厅、财政厅<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>的通知》合人社秘[2018]537号


四、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

在合肥市内初始创业且毕业5年内(含5年)的普通高校毕业生(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、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、归国留学人员)和在校大学生(含专科和本科生、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)可申请市属国资平台提供的创新创业引导资金,最高额度50万元,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,到期时一次性偿还,免收利息。

——文件来源:《合肥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》合人社秘〔2020〕22号